宝安法院代理原告民间借贷纠纷缺席判决胜诉

来源: 伊律师  日期:08-30  点击:22  属于:相关案例


(2025)粤 0306 民初 16244 号

原告:杨,男,汉族,19日出生,身份

证住址湖南省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伊记涛,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李 14 日出生,身份

证住址湖南省7。

被告:于

原告杨与被告李、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

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,公

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记涛

到庭参加诉讼;被告李、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

讼,本院依法缺席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一、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

金人民币(以下币种同)290,000 元;二、被告向原告支付借

款利息 2,005.83 元(以 290,000 元为基数,自 2023 年 3 月 1

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0.5 计算至实际清偿日,暂计算至 2024 年

7 月 10 日为 2,005.83 元);三、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

2

息 14,896.33 元(以 290,000 元为基数,自 2024 年 2 月 28 日

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

4 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,暂计算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为

14,896.33 元);四、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,000 元;五、被

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
事实和理由:原告与被告相识多年系朋友关系。被告因

经营困难、资金周转难以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及工作生活,遂

多次向原告借款,原告基于多年情谊答应被告借款请求。

2023 年 3 月 12 日,原告、被告李签署借款协议、被告李

出具收据。借款协议约定:一、乙方(被告李)向甲方

(原告)借款贰拾玖万元整,借款周期日为 2023 年 3 月 1 日

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。利息按年息 0.5%计算,利息款每月初

支付。二、期限届满乙方必须返还全部借款,如特殊情况不

能如期还款,可适当顺延,但不能超过六个月。顺延期间利

息照付。同时甲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(深圳市宝安

区)提起诉讼,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、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

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等均由败诉方承担。截止起诉时,被告借

款期限已满,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,但原告多

次向其催要无果。

原告认为,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

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,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

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按照协议及相关法律的规定,被告应

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及由此产生的逾期利

息。又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,被告李借款目的系维持家庭

生活、开支、经营,被告于对此笔债务知情且认可,被告

于应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综上所述,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特根据《中华

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

讼,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3

经审理查明,原告与被告李系朋友关系。被告李因

资金周转需要在 2023 年 3 月 12 日前多次向原告借款,原告

持续向被告李、被告于转账支付相应借款。因被告李

迟迟未能还款,双方于 2023 年 3 月 12 日签署《借款协议》,

确认原告共向被告李出借款项 290,000 元,借款期限为一

年,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;利息按年息

0.5%计算,利息款每月初支付。期限届满被告李必须返还

全部借款,如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还款,可适当顺延,但不能

超过六个月。顺延期间利息照付。同时原告有权向协议签订

地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提起诉讼,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、

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等均由败诉方承担。

签署《借款协议后》,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还款;据

原告陈述,两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本息。

另查明,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 5,000 元。

本院认为,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,两被告经本院合

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视为放弃举证、质证

及抗辩的权利,本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依据现有证据

认定本案事实。原告提供的《借款协议》《收据》、转账记

录、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证明原告向两被

告出借款项的事实,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,双方约定

系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

关于归还借款本金 290,000 元的主张。经查,原告共向

被告李出借款项 290,000 元;据原告陈述,两被告未曾向

原告归还任何借款本息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归还借款本

金 290,000 元的主张,本院予以支持。

关于利息及逾期利息的主张。双方在《借款协议》中约

定的利率标准为 0.5%/年,该约定有效,本院予以确认。故

被告李应以借款本金 290,000 元为基数,按照 0.5%/年的利

率标准,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向原告计付利息至 2023 年 8

4

月 31 日;并以借款本金 290,000 元为基数,按照 0.5%/年的

利率标准,自 2023 年 9月 1日起向原告计付预期利息至款项

实际清偿之日止;经核算,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为

1,969.58 元。对于原告超出该范围的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。

关于律师费的主张。双方在《借款协议》中明确约定原

告因追索案涉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李承担;经查,

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 5,000 元。故对原告要求被

告李向其支付律师费 5,000 元的主张,本院予以支持。

关于被告于的责任问题,尽管与原告签署《借款协议》

的主体为被告李,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可见,被告李向原

告借取案涉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,被告于对案

涉借款知情,且被告于的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收取了部分案

涉款项,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,被告于应与被告李

共同就案涉债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。

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

条、第五百七十七条、第五百七十九条、第五百八十三条、

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

七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李、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

告杨归还借款本金 290,000 元、利息及逾期利息(暂计

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为 1,969.58 元,此后以借款本金 290,000

元为基数,按照 0.5%/年的利率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

止);

二、被告李、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

告杨尚坤支付律师费 5,000 元;

三、驳回原告杨尚坤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,应按照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加

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5

案件受理费 5,979 元,保全费 2,080 元,合计 8,059 元,

由原告负担 386 元,由两被告负担 7,673 元;原告方已预交

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 8,059 元,由本院予以退回 7,673

元;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

理费及保全费合计 7,673 元,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

行。本案公告费应由两被告承担,原告已缴纳公告费 300

元,后续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,两被告应在本

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

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广东

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 判 员 宋巧

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

法 官 助 理 周 

书 记 员 李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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