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25)粤 0306 民初 16244 号
原告:杨,男,汉族,19日出生,身份
证住址湖南省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伊记涛,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李 14 日出生,身份
证住址湖南省7。
被告:于
原告杨与被告李、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
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,公
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记涛
到庭参加诉讼;被告李、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
讼,本院依法缺席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一、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
金人民币(以下币种同)290,000 元;二、被告向原告支付借
款利息 2,005.83 元(以 290,000 元为基数,自 2023 年 3 月 1
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0.5 计算至实际清偿日,暂计算至 2024 年
7 月 10 日为 2,005.83 元);三、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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息 14,896.33 元(以 290,000 元为基数,自 2024 年 2 月 28 日
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
4 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,暂计算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为
14,896.33 元);四、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,000 元;五、被
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事实和理由:原告与被告相识多年系朋友关系。被告因
经营困难、资金周转难以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及工作生活,遂
多次向原告借款,原告基于多年情谊答应被告借款请求。
2023 年 3 月 12 日,原告、被告李签署借款协议、被告李
出具收据。借款协议约定:一、乙方(被告李)向甲方
(原告)借款贰拾玖万元整,借款周期日为 2023 年 3 月 1 日
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。利息按年息 0.5%计算,利息款每月初
支付。二、期限届满乙方必须返还全部借款,如特殊情况不
能如期还款,可适当顺延,但不能超过六个月。顺延期间利
息照付。同时甲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(深圳市宝安
区)提起诉讼,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、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
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等均由败诉方承担。截止起诉时,被告借
款期限已满,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,但原告多
次向其催要无果。
原告认为,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
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,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
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按照协议及相关法律的规定,被告应
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及由此产生的逾期利
息。又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,被告李借款目的系维持家庭
生活、开支、经营,被告于对此笔债务知情且认可,被告
于应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综上所述,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特根据《中华
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
讼,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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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审理查明,原告与被告李系朋友关系。被告李因
资金周转需要在 2023 年 3 月 12 日前多次向原告借款,原告
持续向被告李、被告于转账支付相应借款。因被告李
迟迟未能还款,双方于 2023 年 3 月 12 日签署《借款协议》,
确认原告共向被告李出借款项 290,000 元,借款期限为一
年,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;利息按年息
0.5%计算,利息款每月初支付。期限届满被告李必须返还
全部借款,如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还款,可适当顺延,但不能
超过六个月。顺延期间利息照付。同时原告有权向协议签订
地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提起诉讼,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、
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等均由败诉方承担。
签署《借款协议后》,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还款;据
原告陈述,两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本息。
另查明,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 5,000 元。
本院认为,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,两被告经本院合
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视为放弃举证、质证
及抗辩的权利,本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依据现有证据
认定本案事实。原告提供的《借款协议》《收据》、转账记
录、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证明原告向两被
告出借款项的事实,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,双方约定
系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
关于归还借款本金 290,000 元的主张。经查,原告共向
被告李出借款项 290,000 元;据原告陈述,两被告未曾向
原告归还任何借款本息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归还借款本
金 290,000 元的主张,本院予以支持。
关于利息及逾期利息的主张。双方在《借款协议》中约
定的利率标准为 0.5%/年,该约定有效,本院予以确认。故
被告李应以借款本金 290,000 元为基数,按照 0.5%/年的利
率标准,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向原告计付利息至 2023 年 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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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 31 日;并以借款本金 290,000 元为基数,按照 0.5%/年的
利率标准,自 2023 年 9月 1日起向原告计付预期利息至款项
实际清偿之日止;经核算,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为
1,969.58 元。对于原告超出该范围的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。
关于律师费的主张。双方在《借款协议》中明确约定原
告因追索案涉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李承担;经查,
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 5,000 元。故对原告要求被
告李向其支付律师费 5,000 元的主张,本院予以支持。
关于被告于的责任问题,尽管与原告签署《借款协议》
的主体为被告李,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可见,被告李向原
告借取案涉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,被告于对案
涉借款知情,且被告于的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收取了部分案
涉款项,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,被告于应与被告李
共同就案涉债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。
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
条、第五百七十七条、第五百七十九条、第五百八十三条、
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
七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李、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
告杨归还借款本金 290,000 元、利息及逾期利息(暂计
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为 1,969.58 元,此后以借款本金 290,000
元为基数,按照 0.5%/年的利率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
止);
二、被告李、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
告杨尚坤支付律师费 5,000 元;
三、驳回原告杨尚坤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,应按照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加
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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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受理费 5,979 元,保全费 2,080 元,合计 8,059 元,
由原告负担 386 元,由两被告负担 7,673 元;原告方已预交
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 8,059 元,由本院予以退回 7,673
元;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
理费及保全费合计 7,673 元,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
行。本案公告费应由两被告承担,原告已缴纳公告费 300
元,后续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,两被告应在本
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
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广东
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审 判 员 宋巧
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
法 官 助 理 周
书 记 员 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