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
案号:深南劳人仲案【2024】913号。
申请人:周,女,公民身份号码:431125, 住址:湖南省江永县桃川。
委托代理人:伊记涛,系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
被申请人: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,住所: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
法定代表人:。
委托代理人:
案由: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。
申请人的仲裁请求:
1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;2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 年3月15日 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9743.79元;3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325.76元;4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 年11月1日 至2024年11月3日期间应发未发正常工作时间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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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1080.2元;5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421.3元;6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6000元。
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:
一、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(开户行:招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,户名: 1)调解款合计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(¥325 00.00);
二、申请人收到上述调解款项后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所有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,双方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,双方均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。
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申请人(委托代理人):
被申请人(委托代理人):
仲裁员:
书记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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