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山检察院帮信罪不起诉决定书

来源: 伊律师  日期:11-23  点击:128  属于:相关案例

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


深南检刑不诉[2024]2号被不起诉人田. ,男,20e 镇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4112. -10 汉族,大专文化,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宝塔村'r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,于2024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。辩护人伊记涛,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。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: 2022年8月,被不起诉人田仁同中同学江某(另案处理)的介绍下出租银行卡刷流水赚钱,其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可能具有非法性,仍然前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新办中国银行银行卡(账号:62133263n 可一张,并将银行卡、密码及关联电话卡出借给对方使用,期间多次协助刷脸验证,非法获利一千余元。名开户的中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,田帮信罪今年6月份南山公安立案侦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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歌户(账号: A)在2022年8月2日2022年至8月19口期鸭步案资金流水总额为人民币1561813.58元,其中涉及I-被诈骗舍额人民币68000元。

2024年6月27日,式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小*局出所配合调查.2024年11月15日,盛已经对查证的68000元诈骗资金予以退赃。

本院认为,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较为轻微,认罪认罚,具有自首、退赃退赔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不起诉.

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。

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

2024年11月2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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