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仲 裁 裁 决 书
案号:深龙劳人仲(横岗)案【2024】5 号。
申请人:,男,汉族,住址: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
黄流号,公民身份号码:
4600,联系电话:
委托代理人:深圳)律师事务所律
师,联系电话:
第一被申请人:深圳市文化艺术传播发展有限公司,
住所: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信义锦绣花园
第二被申请人:深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,住所:
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怡锦社区恒心路9号信义锦绣花园1
第三被申请人:,男,汉族,住址:湖南,联系电
话:
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:伊记涛,系广东广泰律师事务
所律师,联系电话:18618373292。
案由:赔偿金等争议。
申请人因与三被申请人上述争议诉至本委,本委依法立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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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公开开庭审理,申请人委托代理人,第一、第二被申请
人法定代表人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伊记涛到庭参
加庭审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:一、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
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96290.19 元;二、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
请人 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工资 224.51 元;三、第一被申
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0 年 5 月 25 日至 2024 年 6 月 11 日期间法定
节假日加班工资 24325.94 元;四、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0
年 5 月 25 日至 2024 年 6 月 11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
18019.22 元;五、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;六、
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5000 元;七、第一被申请人、
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赔偿 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
间未缴纳社保的损失 2568.92 元;八、第二被申请人、第三被申
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九、第一被申
请人、第二被申请人、第三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、保全费、保全
保险费。
相关案情
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:
一、申请人的入职时间:2020 年 5 月 25 日入职第二被申请
人处,2024 年 1 月 1 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,工作年限由第一
被申请人承接。
二、工作岗位:书法老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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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劳动合同签订情况:申请人提供的两份《教师聘用合
同书》显示,申请人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与第二被申请人签订期
限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
同,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期限为 2024 年 1
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其中第十四
条第三款规定,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,第一
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三被申请人予以认可。
四、社保情况:申请人提交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明细表》
显示,第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5
月的社会保险,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22年6月至2024
年 5 月的社会保险。三被申请人予以认可。
五、最后工作时间:2024 年 6 月 11 日。
六、劳动关系解除情况:2024 年 6 月 9 日第一被申请人以
申请人长期违反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关约定为由,解除与申请
人的劳动关系。
七、申请人当庭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,根据《劳动人事争
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三十五条,本委予以准许。
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:
一、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求:申请人主张,法定
放假期间三被申请人未安排调休,但法定节假日当天并未安排工
作。
本委认为,申请人确认法定节假日不存在加班的事实,故其
请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,本委予以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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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:申请人主张:
1.第一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约定固定的上班时间,实际按照第
一被申请人制定的课程表上课,且第一被申请人为培训机构行业,
实际实行的是弹性工作制。2.第一被申请人在 2024 年 4 月、5
月期间重新制定工作时间,双方在协商上班时间的过程中,第三
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6 月 4 日通知申请人已有新的书法老师顶替
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后,故该解除行为应属于违法解除。申请人提
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:1.《微信截图》显示,第三被申请人
2024 年 6 月 4 日告知申请人已安排新的书法老师上课,要求
申请人配合公司的安排、将个人物品从书法教室清理出来、将工
作手机交回前台、上班期间回到二楼办公室第一个办公桌办公、
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。2.《恢复劳动条件告知函》显示,申请
人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告知第一、第二被申请人其有教学活动的
权利,且工资与教学活动相关,公司不允许其参与教学活动会导
致其工资大幅度降低,要求公司三日内恢复其劳动条件,如未恢
复视为公司主观恶意不提供劳动条件,需支付其工资收入损失,
并于 2024 年 6 月 7 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第一被申请人邮寄该告知
函,第一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6 月 8 日签收。三被申请人对《微
信截图》《恢复劳动条件告知函》真实性予以认可,称,申请人
因违反公司纪律才让申请人离开该工作岗位,申请人自己有办公
室,但擅自到教室办公影响到其余老师上课,故公司对其做出调
整。
三被申请人辩称:1.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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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间第一被申请人执行统一工作时间制度,即周一休息,周二至
周日弹性工作,但申请人擅自改为周一上班,周二、周三休息;
2024 年 3 月 22 日第一被申请人发布《公司管理制度补充规定》,
要求每位老师在课后与学生家长沟通上课情况并向公司反馈,申
请人一直未执行;2024 年 4 月 7 日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期间申
请人既不执行公司统一实行的固定工作时间,也不执行弹性工作
制度,依旧擅自安排自己上班时间;2024 年 5 月 23 日第一被申
请人向申请人发送具体上下班的时间规定,但申请人 2024 年 5
月 24、25、26 日连续三天早退;综上,第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
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。2.第
一被申请人 2024 年 3 月 23 日起与申请人沟通过两个工作方案,
但申请人并未遵守而是自行制定了上班时间。第一被申请人提交
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:1.《公司管理制度补充规定》显示,2024
年 3 月 22 日起第一被申请人处实行每周固定工作 40 小时制,执
行考勤打卡;上下班时间根据公司排课需要单独规定并执行;如
迟到、早退,一次罚款 50 元,经 3 次提醒未能改正,或连续 3
周,每周迟到早退超 3 小时,且未请假,予以开除;班课课后反
馈未完成罚款 50 元/次,落款处显示的签字。2.《微信截图》显示,
第三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发送固定上下班时间给申请人,具体为周
一 8:00-12:00/14:00-18:00,周四 14:00-21:00,周五
14:00-21:00,周六 8:00-12:00/14:00-20:30,周日 8:
30-12:00/14:00-19:00。3.《2024 年 3 月至 6 月考勤确认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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显示,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12:46 打卡上班,晚上 20:30 打
卡下班,2024 年 5 月 25 日上午 6:49 打卡上班,下午 19:35
打卡下班,2024 年 5 月 26 日上午 6:33 打卡上班,下午 17:30
打卡下班,落款显示申请人填写“同意”并签字。4.《春秋季固
定工作时间规定》显示,2024 年 6 月 6 日第一被申请人将该固
定工作时间向申请人出示,申请人收到后手写同意 2024 年 5 月
23 日执行的固定工作时间,后申请人对该份规定提出疑义,该
手写部分被第一被申请人划掉,申请人又自己重新手写更改了上
班时间。5.《教师每周工作计划表》显示,申请人多次将工作时
间改为周一上班,周二、周三休息。6.《月绩效申报》显示,申
请人 2024 年 4 月未对多名学生进行课后反馈。7.《关于工作条
件安排的通知》显示,第一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6 月 6 日书面通
知申请人对其工作条件安排为:办公、备课需在二楼办公室的办
公位;上课教室在一楼、二楼阅读室、二楼书法室,根据排课情
况安排;公司提供电脑,不得携带个人电脑;公司提供工作手机,
与工作相关的沟通均由工作手机完成,申请人在下方手写“1.上
课教师因为要用到一体机及事物写报,所以上课会安排在书法教
室进行;2.因 2 楼办公室没有网络公司需找人修好网络以及在公
司未提供良好的办公电脑之前,本人均用个人电脑完成工作。”。
8.《关于备课内容的留存备份》显示,第一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
将书法各班级的教学计划及备课内容同意保存至办公电脑中,申
请人在下方手写回复“在公司配备良好且正常使用的电脑之后会
使用公司电脑办公,完成书法教学计划、备课及班级排课”。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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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》显示,第一被申请人以申请
人长期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,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解除与申请
人的劳动关系,申请人于 2024 年 6 月 9 日签收并在下方手写不
认同该辞退理由和内容。申请人对《微信截图》《2024 年 3 月至
6月考勤确认》《春秋季固定工作时间规定》《教师每周工作计划
表》《月绩效申报》《关于工作条件安排的通知》《关于备课内容
的留存备份》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》真实性均予以
认可,对《公司管理制度补充规定》真实性不予认可,称:1.《公
司管理制度补充规定》未经申请人确认,未经过民主程序,其中
规定的扣罚绩效等条款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。2.课后反馈
制度应当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反馈,如果学生当堂课无法完
成作业,客观情况下无法进行反馈。3.因需要及时反馈学员情况,
故申请人更改为周一上班,周二、周三休息,该情况均是被申请
人所允许,被申请人也未就申请人上班时间提出过异议。4.申请
人自工作期间未收到违反规章制度的通知,在上班时间及考勤制
度仍在商讨的过程中,被申请人安排其他老师承接申请人的工作,
相当于变相降低申请人的薪酬标准,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5.
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搬办公室的同时,还要求交回工作手机,明
显是让申请人的职务无法实现,存在没有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。
6.据了解,第一、第二被申请人经营不善,一直在缩减规模,工
资也未按时发放。
本委认为,三被申请人对《微信截图》《恢复劳动条件告知
函》真实性予以认可,本委予以采信。申请人对《微信截图》《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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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3月至6月考勤确认》《春秋季固定工作时间规定》《教师每周
工作计划表》《月绩效申报》《关于工作条件安排的通知》《关于
备课内容的留存备份》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》真实
性均予以认可,本委予以采信。对《公司管理制度补充规定》真
实性不予认可,第一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制度已经民主程
序制定,且已对申请人进行制度培训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
后果,故本委不予采信。根据本案上述证据陈述的事实,本委认
定第一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,理由如下:
1.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经营所需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调整,属于用
工管理权和自主权的体现,员工应当尊重企业合理调整并服从工
作安排;2.申请人在收到第一被申请人安排的具体上班时间后仍
出现早退现象,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,不应予以提倡;3.第
一被申请人属于教育行业,需严格把控教学质量,及时了解各学
生的上课情况,第一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学生进行课后反馈,
属于合理的工作安排,申请人应当执行。4.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
人提供了必要的办公用品、办公条件,其要求申请人使用办公电
脑进行办公具有合理性,申请人以其他理由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安
排进行对抗,属于不服从企业管理的行为。综上,第一被申请人
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,申请人主张该项仲裁请求缺
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本委予以驳回。
三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:申请人主张:1.其 2020
年 5 月 25 日至 2024 年 6 月 11 日期间均未休年休假,也未收到
未休年休假工资,其按照每年5天年休假计算其未休年休假工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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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年休假需明确休假为年休假,寒、暑假为老师这个职业的特殊
性放假,不能以此认为该假期内包含调休及年休假。
三被申请人辩称:1.申请人的年休假及调休均已包含在被申
请人统一安排的暑假、寒假中。2.带薪年休假需申请人申请,且
申请人主张的时间段已超过仲裁时效。3.2022年1月3日至2022
年 2 月 10 日为寒假时间,但因疫情原因延长至 2022 年 2 月 26
日,2022 年 7 月 24 日至 2022 年 8 月 1 日为暑假时间,2023 年
1 月 14 日至 1 月 30 日为寒假时间,2023 年 7 月 23 日至 2023
年 8 月 1 日为暑假时间,2024 年 1 月 28 日至 2024 年 2 月 17 日
为寒假时间,上述时间段内均正常发放工资。申请人确认 2023
年寒假、暑假的休假情况,2022 年、2023 年的放假情况因时间
久远已记不清,但 2022 年 2 月的寒假被申请人系按照疫情标准
发放工资,2022 年、2023 年因工作量大,寒暑假均为补休,不
应视为年休假,2024 年的休假情况申请人在庭后三个工作日内
书面回复。
本委认为,申请人未在庭审后三个工作日内明确 2022 年、
2024 年的寒暑假休假情况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,故
本委对三被申请人主张的寒暑假休假情况予以采纳。根据《中华
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申请人 2022
年以前的未休年休假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,本委不予审理。根据
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四条规定,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
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。综上,申请
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,本委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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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关于出具离职证明的诉求:本委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
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结合本案上
述认定,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。
五、 关于未缴纳社保的损失的诉求:本委认为,该项仲裁
请求并非本委受理范围,故本委不予审理。
六、 关于律师费:本委认为,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
动关系促进条例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,
劳动者胜诉的,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第一被申请人
承担,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。综合上述认定,该项仲裁请求本委
不予支持。
七、关于第一被申请人、第二被申请人、第三被申请人承
担仲裁费、保全费、保全保险费的诉求:
关于第一被申请人、第二被申请人、第三被申请人承
担仲裁费、保全费、保全保险费的诉求:申请人主张,保全费、
保全保险费为申请人实际发生的损失,因三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
动合同所致,故应当承担该笔费用。
本委认为,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,保全费
及保全保险费并也非本委受理范围,故本委不予审理。
裁决结果
基于上述事实的认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
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,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三十
五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六条、第五十
条之规定,本委裁决如下:
一、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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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;
三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。
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,可自收到本
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起诉的,
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。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
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仲 裁 员:谢
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○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
书 记 员: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