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
民事调解书
(2024)粤0781民初5 号
原告:郑 ,男,1968年 出生,汉族,住四川省合江县参宝镇 ,公民身份号码
51052
委托诉讼代理人:伊记涛,广东 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 ,女,1977年 ,汉族,住广东省台山市海宴镇 ,公民身份号码4407 。
原告郑 与被告 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。
郑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郑 和 离婚;2.本案诉讼费用由郑 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郑 和 于2000年 日生育女儿郑 ,于2005年 登记结婚,于2006年 生育儿子郑 。婚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,郑 故向法院起诉离婚。
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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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:
一、原告郑 与被告 自愿离婚;
二、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、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、双方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、双方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;
三、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,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,另一方均不知情,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,由负债方自行承担;
四、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郑 承担。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,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审 判 员陈
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
法官助理 盘
书记记 员 雷